哥倫比亞採購的五種遴選方式
哥倫比亞採購機關可從五種程序中擇一:公開招標、簡化遴選、績效評選、最低金額採購與直接契約。選擇非任意——2007 年 Ley 1150 第 2 條對除公開招標外的各情形設有限定誘因;公開招標為預設程序。確認所處程序即可知期限、評分方式以及價格是否納入考量。
規則與例外
2007 年 Ley 1150 第 2 條規定採購應透過公開招標(licitación pública)、簡化遴選(selección abreviada)、績效評選(concurso de méritos)與直接契約(contratación directa)來選定承包人,另於第 5 款(經 2020 年 Ley 2069 第 30 條替換)納入第五類最低金額採購(mínima cuantía)。公開招標為一般規則;其他程序為列舉性的例外且各有觸發事由,機關須在開標前以書面方式說明其選擇之理由。
公開招標
為預設程序。根據經修訂之 1993 年 Ley 80 第 30 條:在開標前十至二十日內,得發布至多三次公告,公告之間隔為二至五日;於投標期間開始後三個營業日內應舉行澄清聽證,並於該聽證審查風險分配;於截止前三日內不得發布補遺(adendas);評選報告應公開五個營業日。2007 年 Ley 1150 第 9 條規定採購結果應於公開聽證中授予且授標行為為不可撤銷。
就公共工程而言,2018 年 Ley 1882 新增之第 30 條第 2、3 款要求使用兩封信封制:第一封為資格文件(habilitantes)與非價格評分項目,第二封僅為經濟報價,兩封信封在授標聽證前須封存。
簡化遴選
適用於特定情形之簡化程序。2007 年 Ley 1150 第 2 條第 2 款列舉之適用情形包括:具一致性技術特性且為一般通用之貨物及服務——透過逆向拍賣、框架目錄或商品交易所採購;較低金額(menor cuantía);衛生醫療服務;宣布流標之公開招標,須於四個月內重新啟動;國有財產處分;於商品交易所交易之農產品;國防與國家安全;以及經由框架合約採購之非一致性但屬一般通用之貨物(見 2022 年 Ley 2195 第 54 條)。
「較低金額」非固定數額,而由採購機關以其年度預算按最低法定月薪(SMLMV)劃分等級:年度預算達 1,200,000 SMLMV 或以上者,較低金額上限為 1,000 SMLMV;達 850,000 或以上者,上限為 850 SMLMV;達 400,000 或以上者,上限為 650 SMLMV;達 120,000 或以上者,上限為 450 SMLMV;低於 120,000 者,上限為 280 SMLMV。因此,相同合約金額在一部會可能屬於較低金額,但在小型自治體則可能超出該等級。第 2 款亦允許機關在逾十件意向書到達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參與者。
績效評選
適用於 1993 年 Ley 80 第 32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諮詢服務,以及建築設計案(依 Decreto 1082 第 2.2.1.2.1.3.1 條)。可採公開或先行資格審查程序。關鍵規定為 2007 年 Ley 1150 第 5 條第 4 款:價格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作為顧問類服務之選擇因素。評分依據為投標人及擬派團隊之經驗,以及團隊之學歷背景(見 Decreto 1082 第 2.2.1.2.1.3.2 條)。
最低金額採購
指任何其價值不超過採購機關「較低金額」之 10% 者。依第 2 款第 5 項及 Decreto 1082 第 2.2.1.2.1.5.2 條規定:須公告邀請至少一個營業日;提供報價之期限至少為一個營業日;接受符合要件之最低價格;且接受與報價一併構成契約。無需 RUP 登記、先期研究不適用,且明確排除 Ley 816 所規定之國內產業偏好。
直接契約
第 2 款第 4 項為列舉性清單:明顯緊急情形(urgencia manifiesta)、借貸、行政間合約、涉及國防與情報之保密採購、科學與技術活動、特定受託管理安排、缺乏多樣投標者、專業服務與管理支援、不動產租賃或取得、鑑定專家,以及由 2021 年 Ley 2160 新增之與原住民族與非洲裔哥倫比亞社群機構之合約。除專業服務合約與 Decreto 1082 第 2.2.1.2.1.4.3 項文字 (a) 與 (b) 所列情形外,須以具理由之行政行為作成選擇之書面說明(見 Decreto 1082 第 2.2.1.2.1.4.1),且保證並非強制性要求。
國內待遇:讓外國投標者吃虧的程序性差別
2003 年 Ley 816 第 2 條要求機關於評分中為提供國產貨物或服務之投標者分配 10% 至 20% 的分數,對於含有哥倫比亞成分之外國貨物或服務則分配 5% 至 15%。
外國投標者並非被排除於該分數帶外。Decreto 1082 第 2.2.1.2.4.1.3 條規定,機關應對與哥倫比亞締結貿易協定之國家來源之投標者、貨物與服務,對獲外交部證明相互待遇之國家,以及對安第斯共同體成員之服務,給予國家待遇。Colombia Compra Eficiente 之《Manual para el manejo de los Acuerdos Comerciales》列舉其所追蹤之協定:太平洋聯盟、加拿大、智利、韓國、哥斯大黎加、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國家、美國、歐盟、以色列、墨西哥、北三角、英國與安第斯共同體。適用國內待遇時,手冊指出機關必須在評分中給予該等要約 Ley 816 所規定之分數及平手偏好。
關鍵在於程序面。依 Decreto 1082 對「國家服務」(Servicios Nacionales)之定義,獲得國家待遇之外國投標者得於其要約中選擇適用之原產地規則;若要約未載明,則機關預設適用國內規則。因此,應在要約中明確說明所適用者。
同一手冊亦規定最短要約準備期間:大致為 40 個曆日,太平洋聯盟與歐盟為 30 日,對智利為 10 日,且在貨物具一致性或採購已於年度採購計畫(Plan Anual de Adquisiciones)事先標示時可更短。上述規定不適用於直接契約,對於直接契約不給予 Ley 816 之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