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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80號法 — 行政採購總法

1993年第80號法為哥倫比亞的一般公共採購總法。該法定義何者屬於國家機關、何謂國家契約,以及公共買方對其承包商所保留的例外性權限。其原有的大部分程序性機制已被取代──招標方式與投標人登記現由 Ley 1150 de 2007 規範──因此單獨閱讀第80號法可能導致誤解。

其內容

第80號法(1993)第1條明確載明其目的:訂定國家機關契約之規則與原則。該法為行政機關採購之一般法規(Estatuto General de Contratación de la Administración Pública)——構成哥倫比亞採購制度其他規定運作的框架。

第2條定義適用對象:la Nación、regions、departamentos、provincias、首都區及特殊區、都會區、associations of municipalities、indigenous territories 與 municipios;公立機構、工業與商業性國營事業、國家持股超過50%的混合經濟公司,以及間接去中心化實體;此外包括 Congress、Consejo Superior de la Judicatura、Fiscalía、Contraloría 及 territorial contralorías、Procuraduría、Registraduría、各部會、行政部門、superintendencies 與特殊行政單位。

第13條設定默示規則:國家契約在未被本法特別規範之事項上,適用相關商事及民事法。哥倫比亞公共採購為私法性質並具有公共附加規範,而非一部自成一體的特別法典。

其顯著特點

第32條列舉契約類型──工程(obra)、顧問(consultoría)、服務提供(prestación de servicios)、特許經營(concesión)以及受託/信託性安排(fiduciary arrangements)──並明確表示該清單為舉例性而非閉鎖性。顧問(consultoría)定義涵蓋範圍足以包含研究、設計、專案管理及 interventoría;此一定義重要,因其決定某項採購是否適用 concurso de méritos 的程序。

第14至18條賦予機關若干例外性權限:單方面解釋權、單方面變更權、單方面終止權與契約喪失效力(caducidad)。這些並非可協商條款,而是法定特權,不受契約約定所限制;因此投標人在為哥倫比亞公共契約報價時,必須將此類權限計入成本。

第40條對兩項常令外國承包商驚訝的事項設限:任何預付款或預支款不得超過契約價值之50%,且契約金額之增加不得超過其初始價值之50%,此增幅以最低法定月薪表示計算。

第41條區分兩個時點:契約在對標的及對價達成書面合意時成立(perfection);而開始執行則另需具有核准之保證及可用之預算撥款。承包商亦須證明其在社會保險及para-fiscal(parafiscal)繳納上為現況良好——並且根據首段規定,該證明應就每筆付款提出,而非僅在簽約時一次性提出。

第1150號法(2007)所移除之項目

此即單獨閱讀第80號法易生誤判之處。Ley 1150 de 2007 第32條廢止了原文之相當部分內容。

第80號法第22條(投標人登記)已被廢止;Registro Único de Proponentes 現由 Ley 1150 第6條規範。第29條(客觀選擇之義務)亦被廢止;該規則現由 Ley 1150 第5條取代,將法定、經驗、財務與組織能力視為資格性(habilitantes)之及格門檻,而非以分數計分。選擇之方式(selection modalities)本身由 Ley 1150 第2條設定,而非由第80號法決定。Ley 1150 並創設 SECOP(第3條)、強制風險分配(第4條),及在 licitación pública 中強制公開聽證作為授標程序(第9條)。

第80號法留存之程序性規定主要為第30條,該條仍載有 licitación 的機制:在開標前應至少刊登三次公告,公告應於開標前10至20個日曆日間發布;在投標期間開始後三個工作日內應舉行澄清聽證;於收件截止前三日內不得發布補遺(adendas);評選報告應公開展示五個工作日。

第2160號法(2021)之變更

Ley 2160 對第80號法第6條進行改寫,將契約能力擴展至原住民 cabildos、傳統原住民權威之協會,以及受 Ley 70 de 1993 規範之黑人社區(black communities)之社區議會,並列入與財團(consortia)及臨時聯盟(unión temporal)相同之地位。該法仍保留法人(國內及外國)須證明存在期間不短於契約期間加一年之要求——對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載明存續期間為不定期或剩餘期間較短之外國投標人,此為潛在風險陷阱。

Ley 2160 並改寫第7條,重新定義 consorcio 與 unión temporal 及各自之責任分擔方式;改寫第65條有關財務監督之規定;並於 Ley 1150 第2條新增三項直接契約之理由,其中之一(字母 l)又經 Ley 2294 de 2023 第353條再行修改。

應如何處理

切勿在未核對 Ley 1150 是否已廢止相關規定前,僅引用第80號法作為程序依據。應以含有生效註記(vigencia notes)之合併文本為準,而非僅參閱1993年原文之乾淨副本。於報價前務必詳細閱讀第14至18條及第40條:單方面權限與50%之上限會直接影響您的利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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