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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採購

共同採購是多個採購機關在單一採購程序下合併其採購活動,以獲取規模經濟、分享專業知識並減少行政重複。共同採購可採多種形式,從針對特定合約之非正式協調,到服務整個公共部門之正式集中採購機構皆屬之。歐洲聯盟(EU)採購指令明確允許共同採購,並將其視為提升公共支出效率之工具。

共同採購是多個採購機關在單一採購程序下合併其採購活動,以獲取規模經濟、分享專業知識並減少行政重複。共同採購可採多種形式,從針對特定合約之非正式協調,到服務整個公共部門之正式集中採購機構皆屬之。歐洲聯盟(EU)採購指令明確允許共同採購,並將其視為提升公共支出效率之工具。

為何採購機關實施共同採購

共同採購有數項驅動因素。最明顯者為購買力:透過合併多方需求,共同採購能較個別買方單獨採購取得更佳價格。供應商偏好較大型之合約,因其可將固定成本分攤至更多收益,從而提供較低之單位價格。需求之集中亦能使供應商投資於更佳之交付基礎建設、訓練與服務能力成為合理。

行政效率為另一驅動因素。採購程序包含大量之法律審查、文件準備、評選與合約管理等管理成本。當多個買方向各自分開採購相似商品或服務時,行政成本即被乘以多倍。共同採購可將行政作業合併至單一程序,釋放買方資源以投入其他優先事項。

共同採購亦能匯聚專業知識。像資訊系統、複雜醫療設備或大型基礎建設等專門採購類別,需具備深厚技術知識方能有效採購。單一買方可能欠缺足夠能力以勝任規格訂定及評估。共同採購能使專業團隊服務多個買方,將其專門知識應用於更廣泛之公共部門。

共同採購之形式

共同採購在實務上呈現多種形式。最簡單者為偶發性協調,指二個或更多採購機關決定合併特定即將進行之採購,且不成立任何永久性結構。此法適用於當合夥方於相同時段具有相似需求之單次機會。

較為正式之安排包括聯盟(consortia),即多個採購機關為持續之採購協調成立結構化之夥伴關係。聯盟通常具有治理安排、共同採購程序與明訂之成本分攤機制。其處於完全獨立買方與完全集中購買機構之間,提供結構卻不完全整合。

集中採購機構代表共同採購最具制度化之形式。此等為專責組織,代多個下游買方執行採購,通常涵蓋整個國家公共部門或特定領域(如醫療)。英國之Crown Commercial Service、拉脫維亞之Central Public Procurement Office,以及其他成員國之類似機構,皆以集中採購機構身份在其轄區運作。

跨境共同採購

EU採購法明確支持跨境共同採購,即來自不同成員國之採購機關合併其採購活動。跨境共同採購面臨額外複雜性,因各國採購法、語言及行政文化之差異。儘管如此,其已隨時間成長,尤以醫療採購為甚,集中需求可在有限供給之醫療產品上獲得較佳取得條件。

COVID-19 疫情加速了醫療領域之跨境共同採購。EU成員國透過共同採購疫苗、呼吸器、個人防護裝備等重要物資進行合作。該經驗展示了跨境共同採購之潛力,亦顯示在不同國家體系間具體化運作之實務挑戰。疫情所得之教訓持續影響跨境採購政策。

在醫療之外,跨境共同採購仍較不普遍但呈現成長。已發展之領域包括在共同歐洲計畫下之國防採購、供共享設施之科學研究設備,及跨境運輸網絡之基礎建設等。European Commission透過能力建設資金及相關程序之法律指引,支持跨境共同採購。

對供應商之影響

共同採購為供應商創造機會亦帶來挑戰。機會在於得以接觸較大型、較具策略性之合約,超越單一買方可提供之規模。中標集中框架或重大共同採購可為供應商在多年期間於多個下游買方處提供穩定收益。挑戰則在於共同採購吸引更高階之競爭。重大共同採購通常吸引具豐富履歷之既有供應商投標,使新進或較小之競爭者空間受限。

供應商亦需理解共同採購合約如何轉化為實際買方行為。由集中採購機構所授予之框架協議,可能被某些下游買方大量使用,而另一些下游買方則幾乎不使用。預測哪些下游買方實際自框架協議調用對於營收預測與合約關係管理至關重要。具經驗之供應商會追蹤調用模式,並積極與下游買方接洽以促進利用率。

相關術語

  • Centralised Purchasing Body: 最具制度化之共同採購形式。
  • Framework Agreement: 共同採購常用之通用結構(框架協議)。
  • Cross-border Procurement: 共同採購成長之領域(跨境採購)。
  • EU Procurement Directives: 歐洲聯盟(EU)採購指令,支持共同採購之法律架構。
  • Public Procurement: 共同採購所屬之更廣泛活動(公共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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