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令 (D.Lgs. 209/2024) — 義大利合約法2024
D.Lgs. 209(2024年12月31日)為2023年公共合約法(contracts code)之修正法令。該法令刊登於 Gazzetta Ufficiale n. 305 (2024年12月31日),並自同日生效。其97條對法典約七十條進行修訂或增訂,並重寫超過二十項附錄。對投標人而言,實質變動集中在價格調整、分包、中勞動條款及參與資格要求。
來源與立法過程
授權法(legge 78/2022)第1條第4款允許政府在兩年內對法典進行修正與補充。該修正法令於2024年10月21日經閣揆會(Council of Ministers)初步核定,於2024年底由Conferenza unificata及Consiglio di Stato之特別委員會提出意見,最終於2024年12月23日核准。第97條規定自刊登日生效。
其結構具機械性:第1條至第72條修訂法典中由第8條至第226條之個別條文;第73條至第95條重寫附錄;第97條訂定生效日。
價格調整:財務影響最大的變更
修正法令第23條重寫了法典第60條。當客觀條件導致下列情形時,價格調整條款即生效:
- 對於工程成本,上下變動超過合約總額之3%,調整適用於超出該3%部分之90%,並以尚待執行之履行為基礎;
- 對於供應或服務成本,變動超過5%時,對超出部分適用80%,亦以同一基礎計算。
新增第2‑bis款允許供應及服務契約在保留價格調整條款的同時採用一般之指數化機制,並明定依一般指數化支付之增加不得計入檢驗5%觸發門檻時的計算。第4款授權基礎建設與運輸部(Ministry of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在聽取 ISTAT 意見後,採用新附錄 Allegato II.2‑bis 表A 同質類別之工程成本指數;如有特定部門指數得優先使用;已以指數化方式設定價格之契約則不在此機制內。
修正法令第41條進一步規定分包契約亦必須設有價格調整條款,且已通知買方之分包契約亦受相同客觀條件觸發(新第119條第2‑bis款),使價格調整在分包層級亦具強制力。
分包與勞動
同一第41條於第119條第2款新增要求:分包中,對於可分包之履行,不得少於20%應分配予中小企業(SMEs),投標人得在其報價中陳明因標的性質、履行特性或相關市場而主張之不同比例。第119條第12款現要求當分包活動與合同之特徵性活動一致或屬主要類別時,分包商應適用主承包商之集體協約,或適用能保障員工相當經濟與規範權利之其他集體協約。
修正法令第2條重寫了第11條第2款:買方於初始招標文件及決標決定中,必須指明適用之集體協約。新增第2‑bis款將該要求擴及於可分割、次要或附屬之履行,若該等履行有別於主要活動且在同一同質類別中達到或超過30%者亦同。
參與資格放寬
修正法令第32條修改第100條第11款,此點值得依貴單位帳目檢視。對於服務與供應,總體營業額仍僅得要求至合約估計價之最高兩倍,但衡量期間改為在程序啟動前之最近五年中擇優三年,而非前述三年。類似合約作為技術與專業能力證明,現得在過去十年內計算。因一個近年較弱年度而被排除之廠商,或持有品質良好但較舊之參考者,或可重新符合資格。
第34條重寫第104條第12款:當以 avvalimento 使用以改善報價時,輔助廠商與被依賴之廠商不得同時投標,除非輔助廠商於適用時以文件證明雙方間沒有使兩者淪為單一決策中心之連結。
門檻以下及程序細節
第17條重寫第49條第4款:在有理據的情形下,出讓之承包商得在考量市場結構及實際缺乏替代者後,經確認先前合約已被準確履行且交付品質無虞,重新受邀或被選為直接授標對象。第18條增訂第50條第2‑bis款,要求買方於其網站公開第50條第1款第(c)、(d)及(e)項所定之協商程序之諮詢啟動。第19條新增第53條第4‑bis款:門檻以下保證既不享有第106條第8款之減少,亦不受第117條第2款之增加。第29條插入關於合作協議之新第82‑bis條;第37條廢止第109條。
過渡性適用規定見新增之第225‑bis條(由第70條增訂):對已公告之程序,舊第67條關於財團(consortia)之規定仍適用;第43條之BIM義務不及於已在進行之規劃;第193條重寫之專案融資規則不適用於進行中的程序。
應採取之措施
對於自2024年12月31日起公告之任何標案,應於價格表前先閱讀價格調整條款並對照修正後之第60條;確認買方指定之集體協約,因其將影響貴方之勞動成本;檢視中小企業20%之分包比重對於貴方是否可行,若不可行,應在投標文件中據實說明理由;並於決定不符資格前,依新之五年與十年計算時窗重新計算營業額與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