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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VIII號:烏克蘭公共採購法

第922‑VIII號法律(2015年12月25日)是適用於所有烏克蘭公共採購的基礎法規。該法定義誰為採購人、適用之金額門檻、採購程序、向烏克蘭反壟斷委員會(Antimonopoly Committee)提出申訴的途徑,以及在地化(localisation)規定。在戒嚴期間,其大部分程序性機制由內閣的 Особливості 取代,但定義、申訴制度與在地化規定仍以該法律為準。

範圍與門檻

第2條將採購人分為四類:國家、區域與地方當局及執法機關;養老金基金與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及其屬地機構;其他為公共需要之法人,且為預算管理或受款單位,或國家或社區持有多數表決權或超過50%資本者;第四類則為第2(2)款所定之公用事業部門中,國家或其他採購人持有半數以上資本或表決權,或持有特殊或專屬權利之實體。

第3條按上述類別附加金額門檻。該法適用於首三類,若貨物或服務金額達200,000烏幣,或工程達1,500,000烏幣;第四類則為貨物與服務1,000,000烏幣、工程5,000,000烏幣。低於該等數額但等於或超過50,000烏幣時,第1(28)條與第14條提供 спрощена закупівля(簡化採購)。低於50,000烏幣時,第3(3)條僅要求採購人遵守法律原則並在電子系統外締結任何契約時發佈報告。

有一項門檻對外國供應商特別重要。第10(3)條要求,當預期金額超過相當於133,000歐元(貨物與服務)或5,150,000歐元(工程)時,競爭程序之公告應另外以英語刊登,按發布日國家銀行(National Bank)匯率換算。超出該等金額通常可預期會有英文公告;低於該等金額則不應期待。

法律實際管轄之事項

第5條規定原則——公平競爭、節約與效率、公開與透明、不得歧視、客觀評估、防止貪污與利益衝突——這些為 Особливості 明確保留之規定。第10條規定何者必須公開及其時限,且規定取得資訊為免費。第16條規定資格標準;第17條規定排除事由。第22條規範招標文件,第23條規範技術規格,包括任何對商標、專利或來源之引用須附帶「或同等」之要求。第25條與第27條規範投標與履約擔保,第30條規範電子反向拍賣,第33條規範意向締約決定,第41條規範契約本身。

第18條創設申訴制度:以烏克蘭反壟斷委員會(Antimonopoly Committee of Ukraine)為申訴機關,透過投訴審查委員會行使,投訴以具備合格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經採購系統提出,並由內閣訂定費用。

第X節(最終與過渡性規定)藏有若干商業上重要之規定——最為顯著者為第6-1點,即由2021年12月16日第1977-IX號法律引入之在地化要求。

法律與 Особливості 之關係

這是人們常誤解之處。Особливості(第1178號決議)並未廢止該法律。其為內閣規定,訂明戒嚴期間及其後90日內之採購程序與條件,借用該法之定義並在戰時立場有所差異時重申其程序性規定。

實務上的劃分:法律告訴你「誰」為採購人、「何者」為金額門檻與公告義務、「文件」必須包含何項內容,以及「如何」提出申訴。Особливості 告訴你「哪一種」程序在何種金額適用、「多久」為投標期限、「哪些」事由會導致投標被拒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採購人可不採競爭程序。當兩者在程序上發生衝突時,以Особливості 優先;當 Особливості 沒有規定時,適用法律。

Особливості 亦在某些處所明文回溯適用法律之規定。第3點規定採購人應適用第X節第6-1點——在地化——但不適用第4款,並以其自身規則取代涉及採購人取得列名貨物之工程與服務之規定。第28點表示招標文件依第22條形成且應考量 Особливості,但以第47點之排除事由取代第17條之排除事由。第49點於第33條之適用上附加其自身規定。

供應商應注意之要點

以法律為地圖,以 Особливості 為當前道路。若問題為「我是否面對受規範之採購人」、「是否會有英文公告」、「標書可能要求我提供何種資料」、「如何提出申訴」或「在地化是否涵蓋我的產品」,答案在法律中。若問題為「我有多少天可投標」、「何種情形會使我被拒標」或「採購人是否能跳過招標程序」,答案在 Особливості 中。

查閱合併文本,並注意版本日期。該法律已多次修正——本頁所參考之版本含括至2026年5月27日第4888-IX號法律之修正——且評論者引述之條文編號並非始終為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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