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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dium 與履約擔保(波蘭)

Wadium 是波蘭採購中買方可能要求與投標一併提供的保證金;zabezpieczenie należytego wykonania umowy 是買方在簽約前可能要求的履約保證。兩者均非自動適用──均為買方在招標文件(SWZ)中聲明的選項。法案分別將其上限規定為合約估價的3%與5%,規定各自可採的形式,並明確列出買方在何種情形下得沒收投標保證金。

Wadium: 投標保證

第97條第1款規定買方要求廠商提供wadium。這是買方的選擇,而非預設,且必須在招標文件(SWZ)中聲明──第134條第2款及第281條第2款列示當買方要求時,招標文件(SWZ)須涵蓋wadium項目。

第97條第2款將金額上限規定為不超過合約價值的3%。注意計算基準:以買方估價為準,而非您投標的價格。第97條第3款於允許分項投標或將合約分為多標包時,按比例適用相同上限,因此每一標包各有其上限數額。

第97條第5款規定時效。wadium 必須於提交投標截止前提供,且必須持續有效直至投標有效期屆滿,惟第98條有例外。在投標有效期延長的程序中,如果保證在原始投標有效期屆滿時即到期,則屬風險情形。

第97條第7款列舉允許的形式:現金(轉入買方指定帳戶);銀行保函;保險保證;以及由設立波蘭企業發展署(PARP)之法案第6b條第5款第2點所指實體所提供的擔保。現金wadium由買方存放於銀行帳戶中。

該清單較履約保證之可採形式為窄。poręczenie bankowe(以銀行擔保之名,但有別於銀行保函)出現在第450條關於zabezpieczenie的清單中,卻未出現在第97條關於wadium之清單中。不要假設銀行為一項提供的工具必然會被另一項接受。

取回wadium,以及沒收情形

第98條第1款要求買方立即退還wadium,且不得晚於投標有效期屆滿、合約訂立或程序被撤銷後7日內,惟在有申訴進行時有所例外。

第98條第2款規定,對於於截止前撤回投標、投標被拒絕、未獲選或程序被撤銷之廠商,買方應於請求後7日內退還wadium。但此處有重大風險:提出該請求即終止您與買方之法律關係,亦會喪失進入救濟程序的權利。當您仍在考慮提出申訴時,切勿請求退還wadium。

第98條第6款列明沒收情形。當廠商在被要求補正或提交所需證明而未能使其投標可被選定時;當廠商拒絕簽約或未能提供買方要求的履約保證時;或因廠商原因使合約無法訂立時,買方得沒收wadium。

Zabezpieczenie: 履約保證

第449條定義之。第1款確立該章用語;第2款指出該保證用以覆蓋因未履行或不當履行契約所生之請求;第3款規定該保證應於合約訂立前提供,除非法案另有規定或買方於採購文件中設定不同日期。

是否要求履約保證仍為買方之選擇,需於招標文件中聲明──見第134條第2款與第281條第2款之條件性清單。

第452條規範金額。履約保證金額為不超過投標書所載總價的5%。若因標的或履約風險有理由,則可提高至10%,買方須於招標文件(SWZ)或採購文件中描述該理由。對於期程超過一年之合約,保證得以自部分履約之付款中扣除累積,簽約時應至少支付30%,且於期程中點前應到位全部金額。當保證期間超過五年,現金必須覆蓋整個期間,而其他形式則至少需覆蓋五年並負有續期義務;非現金保證若未於到期前30日內完成續期,買方得以該保證轉換為現金並提取之。

第450條第1款列舉廠商可選擇之形式:現金;銀行擔保或信用合作社之擔保;銀行保函;保險保證;以及由PARP名單所列實體提供之擔保。第2款補充,在買方同意下,得為帶銀行背書(aval)之本票、以國庫或地方政府債券為質押,及設定記名質權。第4款允許您同意將現金wadium用於抵充履約保證。第5款規定現金保證應存放於有息帳戶,並於返還時連同利息(扣除帳戶費用與銀行佣金)一併返還。

實務作法

在報價前先從招標文件讀出兩項數字。3%與5%之上限約束買方;它們並非預設值,且買方常設定更低之數額。

請依招標文件檢視擔保書字句,而非僅依銀行範本──保證的有效性必須能承受投標有效期延長,且其形式必須屬於法定之可採名單。

在評選仍在進行時就安排履約保證,而非等到授標函後才行:履約保證應於簽約前到位,未能提出將使您不僅喪失合約,且可能被沒收wad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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