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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Z(Specyfikacja Warunków Zamówienia)—波蘭標案規範

SWZ(Specyfikacja Warunków Zamówienia)是定義波蘭標案的文件:說明採購標的、可投標者資格、如何評估報價以及契約條款。不同於由範本慣例決定內容的情況,Prawo zamówień publicznych 第134條及第281條列舉了法定的最低內容清單,使得欠缺某項內容從「不便」變為可具名並提出異議的違法事項。

What the SWZ is

Specyfikacja Warunków Zamówienia — 合約條款規格(常稱 SWZ)是波蘭採購的核心標案文件。此文件載明標的描述、參與條件、排除事由、必須提交的證明、評選準則以及契約草案條款等。

Availability

Art. 133 ust. 1 要求買方在高於歐盟門檻的公開程序中,自在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發布合約公告當日起,於該程序之網站上提供對 SWZ 的免費、完整、直接且不受限制的取得,且至少持續到合約授予當日為止。

Art. 280 對於 basic procedure(基本程序)有相同要求,自在 Biuletyn Zamówień Publicznych 發布公告時計算,並且規定在 art. 275 pkt 3 的變體中,所發布的不是 SWZ,而是一份需求與要求的說明。

兩種情形各有兩項例外。若 SWZ 的某部分因 art. 65 ust. 1 所列情況而無法上網公布,該法准許偏離電子通訊時,買方應以公告中所述之其他方式傳送該部分。若某部分無法上網公布因其資訊屬機密,公告必須說明如何取得該資訊以及附帶的保密要求。

實務要點:絕不應要求你為取得規範付費或申請。該規範自程序第一日即應置於程序網站上。

The statutory content list

這正是 SWZ 與由買方範本決定內容之市場中之規範的差異所在。

Art. 134 ust. 1,針對高於歐盟門檻的公開程序,列舉了 SWZ 最低應包含的二十一項內容。此等項目包括買方名稱、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及程序網站;修正與相關文件將刊登之網站;程序類型;標的描述;任何與標的相關之證明資訊(przedmiotowe środki dowodowe);履約期間;參照 art. 108 可構成排除之事由;參與條件;承包商相關之證明清單(podmiotowe środki dowodowe);電子通訊之方式及替代方式;被授權聯絡之人員;報價之有效期;如何編製報價;如何以及在何時提交報價;開標時間;如何計算價格;對評選準則的描述,連同其權重;選定報價後所需完成之形式要件;契約的預期條款;以及有關可用法律救濟之指引。

Art. 134 ust. 2 補充了一系列有條件時需載明的項目——例如當買方允許部分報價、要求履約保證、接受變體、將舉行電子競標、施加就業要求等情形。

Art. 281 ust. 1 對基本程序列出相當的十九項內容。該清單與 art. 134 類近但並不完全相同,並包含一項僅屬於此程序的特有項目:買方是否將在有或無協商情形下選擇最有利報價之資訊。Art. 281 ust. 2 列示了有條件時需載明的項目,包括 art. 109 所述之排除事由、參與條件、分包為標段、變體報價、就業要求、wadium、實地勘查、外幣、架構協議(framework agreements)、電子競標與目錄,以及履約保證。

其中兩項比表面看來更為重要。契約的預期條款屬於 SWZ 的一部分,意即你在報價前就已知曉契約條款,而非得標後才得知。且評選準則連同其權重必須明示,評選計算方式事先揭露。

Questions and challenges

Art. 284 在基本程序中規定,買方僅在澄清請求於提交截止日前至少四天到達時才有義務回覆,且必須迅速回覆,且不得晚於提交截止日前二天;若答覆逾期則須延長提交期限。

若 SWZ 有瑕疵,該行為即為可提出異議的行為。Art. 513 規定買方之不符合本法之行為可向 Krajowa Izba Odwoławcza 提出上訴;Art. 515 則給予你自低於歐盟門檻之公告發布起五日內,或在等於或高於門檻時自公告日起十日內,對公告內容或採購文件提出異議的時限。該時限極短,且自公告發布時計算,而非自你注意到該項缺失時計算。

What to do about it

初讀時,應將 SWZ 與法定清單逐項核對,而非僅以自身期待為準。若評選準則之權重缺失、契約預期條款未載、所需證明未具體列明,這些不是可繞過的疏漏——而是 art. 134 或 art. 281 要求之項目缺漏,你應以條文號碼具體指出。

於閱讀技術描述的同時閱讀契約草案;在波蘭,你是在為兩者定價。

並且立即決定是否提出異議。在七天時限的情況下,於第三日之前提出澄清問題;若答覆未能補正瑕疵,針對文件之上訴時限已大半流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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