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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夥伴關係

創新夥伴關係是一種公部門採購程序,於2014年歐盟採購指令中引入,旨在使採購機關能採購市場上尚未可得之創新產品、服務或工程。該程序將研發要素與最終購買創新成果整合為單一一體化採購。當標準採購程序不足以因為所需解決方案尚未存在時,創新夥伴關係即為對應機制。

創新夥伴關係是一種公部門採購程序,於2014年歐盟採購指令中引入,旨在使採購機關能採購市場上尚未可得之創新產品、服務或工程。該程序將研發要素與最終購買創新成果整合為單一一體化採購。當標準採購程序不足以因為所需解決方案尚未存在時,創新夥伴關係即為對應機制。

創新夥伴關係的存在理由

在引入創新夥伴關係之前,採購機關欲採購創新解決方案時面臨困難抉擇。機關可以先進行研究合約,然後再為最終產品進行分別採購,但此碎片化方式常常失敗,因為研究供應商無法保證取得後續的生產合約。機關也可能嘗試在標準招標中規定創新需求,但此法鮮少奏效,因為供應商無法對尚未存在的解決方案提出投標。

創新夥伴關係程序透過將研發、開發與採購整合入單一採購架構來解決此問題。採購機關依據供應商的創新能力選擇一個或多個供應商,與其合作透過分階段的研發來開發解決方案,然後由最符合需求之供應商出售最終產品或服務。此一整合架構為供應商提供商業確定性,同時在整個開發過程中維持競爭壓力。

創新夥伴關係特別適用於公共買方在現有市場供給無法滿足其特定需求之情況。例子包括醫療技術、國防系統、環境解決方案與數位公共服務。該程序亦曾用於新穎的施工技術、永續材料,以及運輸與能源領域的嶄新技術。

創新夥伴關係的實務運作

該程序始於公告一則描述創新挑戰的合約公告。感興趣的供應商表達參與意向,並依據強調研發能力、創新實績及相關專長之資格審查標準將合格供應商列入候選名單。採購機關可選定數家入圍供應商參與夥伴關係,亦可選擇單一供應商。

被選定的供應商進入開發階段,該階段以具明確里程碑的分階段方式構成。在每一階段結束時,採購機關會檢視進度並決定是否與各供應商繼續合作。未達預期進度之供應商可予以終止,而達成里程碑者則得以進入下一階段。此分階段方法有助於風險管理並在開發期間維持競爭性。

一旦開發完成且採購機關決定進行實施,最終之產品或服務即可由該夥伴關係中的供應商直接購買,無需另行進行分開之採購。原始創新夥伴關係之框架同時涵蓋開發階段與最終生產之購買。

對買方與供應商的策略性考量

從買方角度來看,創新夥伴關係具有強大功能但耗費資源。該程序需要在管理開發流程、評估分階段進度與做出持續合作決定上投入大量承諾。採用創新夥伴關係之買方需具備研發管理方面的內部專業,而不僅僅是採購行政能力。許多買方發現,於啟動首個創新夥伴關係前,需投入建構此等能力。

從供應商角度來看,創新夥伴關係提供保證的開發資金並伴隨明確的生產銷售途徑。此一組合對專注創新的供應商具吸引力,尤其是可能難以自行資助投機性研究之中小企業。整個夥伴關係中的競爭元素能促使績效維持,但相較於先行研究合約後再另行進行生產採購之方式,本程序對供應商而言更具友善性。

歐盟採購中創新夥伴關係的趨勢

與傳統採購程序相比,創新夥伴關係仍相對少見。該程序具複雜性,需要買方與供應商雙方投入大量資源,且不適用於例行性採購。在成功運用創新夥伴關係之案例中,已交付出難以透過其他方式獲得之解決方案。歐盟委員會與各國政府持續鼓勵在更廣泛的公共採購現代化努力中,增加創新夥伴關係之採用。

相關術語

  • 競爭性對話(Competitive Dialogue):用於複雜合約的替代程序。
  • 設計競賽(Design Contest):創意或設計導向採購的另一替代程序。
  • 限制性程序(Restricted Procedure):較標準之程序,適用於較不需創新之需求。
  • 協商程序(Negotiated Procedure):具有協商彈性之替代程序。
  • 預先資格審查(Pre-qualification):遴選程序中常見之資格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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