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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承包商分類

企業分類(Clasificación)是由國家或區域發給的證書,將公司置於一個群組、一個子群組及一個金額類別。於要求適用時,它取代逐案的償付能力(solvency)證明。對於估價或標的金額達€500,000或以上的西班牙工程合同,它並非替代方案——而是先決條件。來自歐盟(EU)及歐洲經濟區(EEA)的公司免於持有該證書,但此優勢通常不如表面看來顯著。

何謂企業分類

企業分類是一項正式決定,將公司評定為工程或服務的承包商。Ley 9/2017(LCSP)第79.1條規定其結構:依據可證明之償付能力,公司按其償付能力受評等,合同則按性質分為一般群組子群組,而在群組內依金額分為類別——若合同持續一年或以下則以估計金額計算,若超過一年則以平均年金額計算。

該等決定由國家公共採購諮詢委員會(Junta Consultiva de Contratación Pública del Estado)之分類委員會,或由各自治區之同等機關作出,且對所有採購機關具有一般效力(第80.1條)。國家級分類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登載於 ROLECE;區域分類則登載於區域登記冊,並通報 ROLECE(第81條)。

群組與子群組見載於 Real Decreto 1098/2001:工程類別自 A 至 K(如土方、橋樑及大型構造、建築等)並附編號子群組(第25條);服務則為 L、M、O 等後續群組(第37條),其子群組於附錄中對應至 CPV(公共採購詞彙,Common Procurement Vocabulary,CPV)代碼。

類別以金額劃分。工程類別(RGLCAP 第26條)為:類別1至€150,000;類別2至€360,000;類別3至€840,000;類別4至€2,400,000;類別5至€5,000,000;類別6高於€5,000,000——但在群組 I、J 及 K 的子群組,類別5與6不適用,最大僅為類別4。服務類別(RGLCAP 第38條)為:類別1低於€150,000;類別2低於€300,000;類別3低於€600,000;類別4低於€1,200,000;類別5自€1,200,000 起算。

與償付能力(solvencia)之關係

第74.1條訂明一般規則:與公共部門簽約,經營者須證明採購機關所設定之最低經濟、財務及專業或技術之償付能力條件——而於要求企業分類時,該要求以分類為替代。第77.1條接著依合同類型加以區分。

估價或標的金額達€500,000或以上之工程。 承包商必須具備相對應之工程承包商分類,為不可或缺之要件。位於與標的相符之群組或子群組且類別等同或高於所要求者,即視為證明其償付能力。無其他替代途徑。

估價低於€500,000之工程。 在相關群組或子群組具有分類可證明其經濟‑財務及技術償付能力,但經營者也可改以公告與規格書(pliegos)中所設定之具體償付能力要求來符合資格。當規格書未明定時,適用第87.3條之補充準則。

服務。 從不強制要求分類。公告與規格書須依第87條及第90條規定設置最低償付能力準則,且當標的落入現行分類子群組時,亦應以群組、子群組及最低類別表述——該子群組由合同之 CPV 代碼決定。投標人得自行選擇採取哪一途徑。

其他所有合同類型。 根本不要求分類。

企業分類並未耗盡資源審查之問題:第76.2條允許採購機關另行要求承諾投入特定人員或物料至履約中,第76.3條則要求該等要求須合理、具理由並相稱。

持有分類的成本與維持義務

分類於授予時之條件持續存在期間得以無期限有效(第82.1條)——但須維持。第82.2條要求每年證明已維持經濟與財務之償付能力,且每三年證明已維持技術與專業之償付能力。逾期未提交將觸發所持分類之自動暫停,並啟動審查程序。第82.4條義務要求申報授予時所考量情形之任何變更;未申報該等變更將招致第71.1.e)條所定之不得參與採購之禁止。

此外,不得「收集」多重分類。第80.2條禁止一家公司同時由國家委員會與某自治區,或由兩個自治區,同時取得工程分類或服務分類——但公司得同時持有一委員會之工程分類與另一委員會之服務分類。欲變更分類時,須先放棄既有分類,而放棄之效力僅於新分類授予時生效(第80.3條);若出現重複情形,則以較新的為準(第80.4條)。

對歐盟與歐洲經濟區業者之豁免

第78.1條免除來自歐盟(EU)及歐洲經濟區(EEA)之非西班牙經營者之分類要求,無論單獨投標或以臨時聯合體投標——但不影響其證明償付能力之義務

在視其為優勢前請仔細閱讀。法國或德國承包商可在無西班牙分類之情況下投標一個€5,000,000之西班牙工程合同,但其仍須依規格書所訂之標準,在每次投標時提出足以證明經濟、財務與技術償付能力之證據及翻譯。已取得分類之西班牙競爭者可用單一證書證明相同事項。

應採取之作為

若西班牙公共工程、且估價達€500,000或以上,為您營運計畫之重要部分,且您並非 EU/EEA 經營者,則分類為不可選之要件,應及早啟動申請程序——所需之證明材料繁重。

若您為 EU/EEA 經營者,請審慎抉擇。豁免可免除一項登記,卻需在每次投標時重複提交證明;以在西班牙子公司取得分類則換取一張證書,但須負擔年度維護義務。

無論如何,首要先於任何行動前閱讀規格書(pliego),確認所要求之群組、子群組及類別。第79.5條將工程分類之要求限制於四個子群組,惟特殊情形除外,且要求若以單一部分主張額外子群組,該部分須超過合同總價之20%——超出此範圍之要求,值得當作規格書條款加以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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