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烏克蘭)
招標文件是買方就烏克蘭招標所提供的完整指示集:說明其採購標的、誰可投標、買方要求的證明文件、評分方式,以及您將簽署的合約。第22條(Law 922-VIII)規定其必須包含19項內容;戰時法的 Особливості 增列若干項。招標文件與公告一併免費發布,且也是可提出異議時效最短的部分。
必須包含的內容
第22條第1款要求招標文件應與公告一併在電子系統內免費發布,供一般存取,並透過在系統內填寫欄位形成。招標文件明文不屬於著作權客體——得自由重用。
第22條第2款列明應載事項:
1. 投標書之編製說明;
2. 一項或多項第16條所定之資格條件、第17條所定之排除事由,及其證明方式——含聯合體之條款;
3. 所需之技術、品質及數量特性,包括技術規格書,必要時並附圖則、圖樣或說明;
4. 必要時之標示、測試報告或證明合格之證書;
5. 貨物數量及交付地點;
6. 工作或服務之執行地點及其範圍;
7. 交付及履行期限;
8. 合約草案,且須說明其條款如何變更;
9. 可分別投標之任何標包(lot)之說明;
10. 評審標準與方法論及各項權重——若採用全生命週期成本(life-cycle cost),則須描述各成本要素及投標人必須提交之文件;
11. 投標有效期,不少於90天自投標截止日起算;
12. 投標價格之貨幣;
13. 投標之語言或語言組合;
14. 投標截止日期;
15. 若要求,投標保證金之金額及條件;
16. 若要求,履約保證之金額、種類、期間及條件,包括返還與沒收;
17. 買方聯絡人或聯絡人員之姓名、職稱及電子郵件地址;
18. 對於工程或服務,須命名任何佔合約價值20%以上之分包商之要求;
19. 關於不致導致拒標之形式(非實質)錯誤之說明與範例——定義為僅關於投標書表述之技術性錯誤與筆誤,且不影響內容實質者。
接著為兩項禁止規定。第22條第4款禁止要求限制競爭或歧視之條件,並禁止要求已為公開開放資料或存於可自由存取之國家登記之資訊之書面證明。第22條第5款禁止要求已依具格電子簽章電子提交之文件再加蓋章或提供手簽。
第23條規範規格書本身:規格得以履約或功能要求表述,且不得引用特定品牌、製造商、專利、型號、產地或生產方法,除非該引用有正當理由,並附註「或同等」。
戰時法(Особливості)之新增內容
Особливості第28點(第1178號決議)規定招標文件應依第22條形成並考量Особливості,並增列改變投標方式之要求。
最具商業意義者:買方必須說明是否接受高於公告中預期價值之投標價格。若接受,買方須說明可接受之超出百分比。若既未說明,或您的超出幅度超過買方所定百分比,則依第44點拒絕該投標。在定價前務必先閱讀此項。
第28點亦以第47點之規定取代第17條之排除事由,並要求招標文件說明非居住國投標人如何證明最終受益所有權(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hip):姓名、所持一切國籍、創辦人姓名、所在地及識別代碼,以及受益權之性質與範圍。如同法規,若該資訊為公開開放資料、存於公開國家登記或可透過系統與其他國家系統之資料交換取得,買方不得要求提供書面證明。
問題、變更與更正時限
Особливості第54點賦予任何人權利,在投標截止前三日內要求對招標文件或公告之澄清,或要求對違規事項予以更正。請求以不揭露提問人身分方式發布。買方須在三日內回覆。若買方修訂招標文件,須延長截止期限至至少剩餘四日、同時發布新版並與舊版並列,並發布獨立之變更清單;機器可讀之變更於決定後一日內上傳。若買方延遲答覆,系統自動暫停招標,直至買方答覆並將截止期限至少再延長四日。
開標後,Особливості第43點允許買方要求更正您文件中的不一致處,該要求應至少在審查期結束前兩個工作日發布。第44點則規定,未在24小時內更正——或在更正時變更所提供項目的名稱、品牌或型號——將被強制拒標。
投標人應實際採取之作為
請依下列順序閱讀:超價段落、評分方法論、第47點之排除事由及其證明方式、合約草案,然後再讀技術規格書。前四項決定是否值得投標;第五項決定如何撰寫投標文件。
將每一項必需文件對應到負責人與所需前置時間,然後再決定是否承諾。90天最低投標有效期意味著任何有時效限制之文件必須在此期間內保持有效,而24小時更正規則則不留取得新文件的時間。
應以澄清程序為先,而非先行抱怨。若在截止前三日提出之具體且格式良好的問題,常會導致修訂,而修訂會將截止期限至少重設延長四日。
若上述方式失敗,請注意硬性時限:關於招標文件之申訴須於投標截止前至少四日送達Antimonopoly Committee,逾期未在時限內提出之條款,將不再得於事後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