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臺灣)
訂立臺灣公共採購架構之主要法規,定義採購類別、供應商、適用機關及公平、公開與效率等核心原則。
功能說明
本法建立臺灣之政府採購制度,並載明旨在促進公平、公開且兼顧效率與品質之採購目標。法規將採購範疇界定為工程契約、財產之買賣/租賃及服務,並為採購機關訂定廉正與不歧視之原則。
適用範圍與定義
該法定義「採購」、「工程」、「財產」、「服務」、「供應商」等用語,並列舉適用之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國營事業,另在特定情形下包含受助單位及受委託之法人等。
程序如何制定
法律要求由指定之負責機關發布施行細則、核准標準契約、編彙採購資訊,並就發布、監督及招標類型(公開、選擇性、限制性)等訂定門檻與程序。實務規則與監督工作由該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供應商應參閱施行細則以取得關於時限、保證金及資格規定等具體規定。
來源
已審閱: 2026年10月27日